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第 1 篇第 2 篇第 3 篇第 4 篇第 5 篇更多顶部第一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第二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第三篇: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第四篇:从一起雷击引发的仓储合同纠纷谈不可抗力第五篇:仓储合同更多相关范文 第一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2024 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24 年 9 月 5 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 160 吨,每吨 160 元。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临时不能支付 2 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合同约定,自 2024 年 9 月 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 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30000元。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讨论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81 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82 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定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定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