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 2020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 1
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
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