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体 损 伤 致 残 程 度 分 级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体 损 伤 致 残 程 度 分 级 的 原 那 么 、 方 法 、 内 容 和 等 级 划 分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人 身 损 害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鉴 定 。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 下 文 件 对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但 凡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准 ; 但 凡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国 家 平 安 部 、 司 法 部 发 布 人 体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GB/T 16180-2021 劳 动 才 能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GB/T 31147 人 身 损 害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评 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 种 因 素 造 成 的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构 造 破 坏 和 /或 功 能 障 碍 。 3.2 残疾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构 造 破 坏 或 者 功 能 障 碍 , 以 及 个 体 在 现 代 临 床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恢 复 的 生 活、 工 作、社会活动 才 能 不 同程 度 的 降低或 者 丧失。 4 总那么 4.1 鉴定原那么 应 以 损 伤 治疗 后果或 者 结局为根据, 客观评 价组 织 器 官 缺失和 / 或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 科学分 析损 伤与 残 疾之间的 因 果关系, 实事求是 地进展鉴 定 。 受伤 人 员符合两处以 上致 残 程 度 等 级 者 , 鉴 定 意见中应 该分 别写明各 处的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 4.2 鉴定时机 应 在 原 发 性损 伤 及 其 与 之确有 关联的 并发 症治疗 终结或 者 临 床 治疗 效果稳定 后进展鉴 定 。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 伤 与 原 有 伤 、 病 共存时, 应 分 析损 伤 与 残 疾后果之间的 因 果关系。 根据损 伤 在 残 疾后果中的 作用 力大小确定 因 果关系的 不 同形式, 可 依 次分 别表述为:完全作用 、 主要作用 、 同等 作用 、 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