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阳 光 明 *创 编 2 0 2 1
0 7 *欧 阳 光 明 *创 编 2 0 2 1
0 7 欧阳光明( 2021
07)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 要 的人员 及 装 备
第六 条 煤矿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 体 工程同 时 设计 、同 时 施工、同 时 投入使 用
第七 条 对 作业场 所 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 有害因 素 及 防范措施 事故应 急 措施、职业病危害及 其 后 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 措施等,煤矿企业应 当 履 行告知 义 务 ,从业人员 有权 了解 并提 出 建议
第八 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 众 监 *欧 阳 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