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阳 光 明 *创 编 2 0 2 1 .0 3 .0 7 *欧 阳 光 明 *创 编 2 0 2 1 .0 3 .0 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欧阳光明( 2021.03.07) (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 1 9 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 2 0 至 9 9 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欧 阳 光明*创编 2 0 2 1 .0 3 .0 7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欧 阳 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 阳 光明*创编 2021.03.07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