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公 司 标 准 石油化工装置加热炉配管设计 技术规定 40B208-1997 代替: 40B208-90 第 1 页 共 12 页 张培合 黄声钟 萧凤芝 张彬文 1997-04-10 1997-07-01 编 制 校 审 标准化审核 审 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热炉的平面布置及其工艺和燃料系统的配管设计以及蒸汽分配管等的布置。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各类型管式加热炉的配管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转化炉,裂解炉的配管设计。 2 加热炉的布置 2.1 加热炉的布置应符合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以下简称《 防火规范》“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 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2 加热炉与其他工艺设备、控制室、变配电室等距离应符合《 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3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三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22.5m,但不得小于15m。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22.5m,但不得小于15m,明火加热炉附属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4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2.5 加热炉的布置应留有检修空地和进出起重机具的道路。加热炉与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m,如图 1、图 2。对水平管加热炉在弯头箱的一侧应留有抽出炉管的空地,一般应为炉管长度加1.5m,若检修空地与道路相连接时,则道路可作为检修空地的一部分。例如:炉管长度为 12m,道路宽 4m,加热炉与道路的距离应为 9.5m。 第 2 页 共 12 页 40B208-1997 2.6 水平敷设胀接炉管的加热炉,其弯头箱不应正对装置的仪表室、变配电室、阀组等人员集中或经常操作的地方。防爆门的方位不得面向操作区和其它设备。 2.7 热裂化、重整、加氢精制、加氢裂化装置的反应器,焦化装置的焦碳塔与加热炉之间的距离以 6 8m 为宜,且不得将反应器与加热炉分别布置在装置主管桥的两侧。反应器与加热炉之间可设副管桥,如图 3、图 4 2.8 对带有蒸汽发生器的加热炉和反应器应将汽包、给水泵和其它发生蒸汽的设备,布置在加热炉附近。蒸汽包一般放在加热炉炉体上,也可将蒸汽包放在附近的管桥上,如图5。 2.9 带有空气预热系统的加热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