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XX 年修订)[5 篇范例]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XX 县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评估,应在该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 XX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内容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估通过后报国家认定。 —1—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对象以教育部与XX 省签订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上所列单位为准。 第五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范围,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以上所指学校除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外,还应包括辖区内的直属中小学、未纳入备忘录的开发区、高 XX 县区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第二部分有关说明,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第六条 不得将小规模学校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随意变更为教学点。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 XX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体系。 —2—共有 11 项指标,具体如下: 1.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 5.1㎡,初中不低于 6.8㎡。2013 年 9 月 1 日之后的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 2.体育活动场地。小学 18 班以下须设 1 个不短于 80 米直道(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