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园区管理办公室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园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园区领导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 (二)本人从事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 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向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