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 年 12 月 16 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林业 (农林 )厅 (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 )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91 号令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的通知》 (林财字 (1995)67 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的通知》 (国资办发 (1996)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二、前提性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三、操作性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