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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待“修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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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儿童收养待“修法”儿童收养待“修法” 郑智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 “现行收养制度存在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收养人评估流于形式,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日常监督缺失等问题。”接受本刊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两年前,方燕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履职第一年,她就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议案作为第一份建言。围绕收养问题,她曾走访过多家福利院和很多失独家庭。 今年全国两会,方燕再次提出儿童收养话题。围绕收养评估、监督制度、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等内容,她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收养评估要细化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出台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但仍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估标准。 早在 20XX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推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20XX 年,民政部又出台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收养评估工作的相关标准、流程等。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陆续制定相应的评估细则。 以往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行政主导模式的收养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往往指定或者授权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来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方燕说。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方燕看来,现有收养评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委托第三方参加评估的依据仅仅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 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由谁主导?评估结果的具体效力要如何认定?当评估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时,被收养人是否有救济途径? 针对这些问题,方燕建议结合之前地方试点的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评估标准、流程等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相关权责,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审核办法,分级细化评估指标、细化评估流程等。 建立跟踪监督机制 现行的收养法仅仅关注收养前审查,尚未建立收养关系成立后的跟踪监督制度。然而,很多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 针对这种情况,方燕认为,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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