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讨论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在税务征收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范围和时限等作出选择;三是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 一、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 (一)裁量主体的意识模糊。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自由裁量权虽然一直在实际工作中行使,但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该怎样正确行使,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模糊的。 (二)裁量的权限过大。主要体现在广度和幅度两方面。从广度方面来说,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税收征管法》,共分为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这四章共八十八条,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 66%.上至国家税务总局,下至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从幅度方面来说,可供裁量的空间也太大,如某企业偷税 100 万,则税务机关可处以 50 万-500 万的罚款。 (三)裁量过程不够透明。如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只能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过程则无从知晓,只有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或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才能有所了解。 (四)裁量权的滥用仍然存在。目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的情况仍然存在。如在涉税事项核查方面拖延时间,消极履职;行政处罚方面因人、因时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显失公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轻重不同,不够合理;在税务事实性质认定方面任意作为,行为不当;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胡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等。 (五)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对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无论是从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税务系统内部来看,还是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来看,目前都比较薄弱,这从税务机关目前实行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投诉、向人大和政协提交的提案以及纳税人要求行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极少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 二、对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履行税务征收管理职能的核心内容和重要形式,对税收执法有很大的支撑作用,它是时代进展的产物,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