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交通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法律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南昌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错案的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不采纳追究意见的,上级交通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法制、组织人事和财务等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过错追究工作。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四)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的;(五)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八)应进行听证会而未进行听证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过错情形。第八条 实施行政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