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安全法实施办法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7 号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 年 7 月 29 日经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29 日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 年 7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添加剂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