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 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 号)和《XX 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 XX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XX 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 4 至 5 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 XX 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 13 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