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 沪机组人[2008]31 号 ───────────────────★────────────────────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指挥部组织人事部,申虹公司综合办公室,股份公司、虹桥机场公司、实业公司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政治处,集团公司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修订了《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 年 8 月 4 日 主题词: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规定 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 年 8 月 5 日印发 (共印 8 份) 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集团公司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五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 第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自愿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