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 ]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阅读笔记 ——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 摘录: 引言部分 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 惩罚权 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 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 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这项工具的奇怪之处或许就在于:它的制造者不一定曾经是使用者,而他的使用者却不能在使用的同时成为制造者,这就增多了双方在制造或使用时产生臆测而造成的错误,也使得成品漏洞百出 —— 雪川) 2 公民的命运经常因为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为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