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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PC”参与各方的合规、风险分析+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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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PC”参与各⽅的合规、风险分析+案例F+EPC的合规性分析EPC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程的设计、采购、施⼯,并对所承包的建设⼯程的质量、安全、⼯期、造价等全⾯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个符合合同约定、满⾜使⽤功能、具备使⽤条件并经竣⼯验收合格的建设⼯程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已经逐步在包括⼤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F+EPC是指⼯程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程的融资、设计、采购、施⼯。也就是在EPC基础上增加了⼀项融资任务。从地⽅实践来看,⼤部分地⽅在进⾏F+EPC的操作时通常由政府⽅指定或者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地⽅国有企业作为项⽬单位,由该项⽬单位作为F+EPC的操作主体。假设企业作为项⽬单位进⾏F+EPC的,是否可以认定是企业投资项⽬,由于地⽅政府未承担直接或者间接的债务偿还责任,从⽽认为该项⽬与地⽅政府⽆关?我们来逐⼀分析。6⽉5-6⽇·杭州·【⽚区开发和未来社区项⽬操盘投融资及政企央地⾦合作专题培训】,特邀2位⾏业实战资深⼈⼠经验和案例分享。课程咨询微信:QJZKA1、从⽴项主体来分析⼀种情况是由政府⽅作为⽴项主体,企业仅仅作为项⽬代建单位承担公益性项⽬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等⽅⾯的管理责任。在严控⾦融风险的⼤背景下,防范化解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有关政策已明确融资代建作为地⽅政府隐性债务的⼀种表现形式。为了规避合规风险,地⽅政府往往变通由企业作为公益性项⽬⽴项主体,这时我们仍然需要穿透来看,公益性项⽬应该作为政府投资项⽬来看待,⽽不能作为企业投资项⽬来看待,详见后⾯分析。⽽政府⽅作为项⽬业主采⽤F+EPC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地⽅政府以建设-移交(BT)⽅式或以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因此显然不合规。今年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不允许由施⼯单位垫资建设,从法规上进⼀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不再可以采⽤F+EPC模式操作。2、从资⾦来源分析在公益性项⽬中,由于缺乏“使⽤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在准经营性项⽬中,经营收费不⾜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或资源。因此,在公益性项⽬和准经营性项⽬中,政府实际上承担了⼀定⽀付责任。公益性项⽬实际⽀付的来源最终还是政府⽅,准经营性项⽬的可⾏性缺⼝部分资⾦来源于政府。由此来看,在公益性项⽬与准经营性项⽬中,政府存在资⾦⽀出责任,政府在获得税收、⼟地出让⾦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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