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合集 XX 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前,应当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其他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 (三)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 2 名以上(含 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经 2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 2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