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及裁判观点集成(一)本文为营造法式原创整理
集合了 2008 年至 2011 年期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13 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 详细阐明了法官的心证过程,反应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维,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及法律精神
1、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新发大厦工程,框架结构18 层,施工面积 2 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1900 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价格20%以内时, 合同价不能调整; 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 万元
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 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做出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 个月,造价 280 万元
新发大厦经五方验收合格
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量是否包含在合同约定价款结算方式的范围内
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2 / 8 本案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总价款1900 万元
工程价款按固定价结算, 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即在 “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 ”
图纸范围内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幅度系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和系数,即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施工企业承建的房屋加层,变更了原合同的施工范围,设计变更已经超出了设计图纸范围,应因此引发了的工程结构变更
本案加层部分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属于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