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原相关规定对照、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原相关规定对照,进行梳理,以便学习使用
注意: 删除 新增对比人:李诗佳(第一至第五)、薛继花(第六至十四)、王滨(第十五至十八) 、李亚清(第十九至二十三)原规定2015 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变更内容分析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92 民诉意见)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 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将“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界定为“重大涉外案件;同时,在列举了三类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后,再加了“等”字,保持了司法解释适用上的开放性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 年 2 月 16 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 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 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92 民诉意见)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