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原相关规定对照、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 2 月 4 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原相关规定对照,进行梳理,以便学习使用。注意: 删除 新增对比人:李诗佳(第一至第五)、薛继花(第六至十四)、王滨(第十五至十八) 、李亚清(第十九至二十三)原规定2015 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变更内容分析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92 民诉意见)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 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将“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界定为“重大涉外案件;同时,在列举了三类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后,再加了“等”字,保持了司法解释适用上的开放性。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 年 2 月 16 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 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 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92 民诉意见)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广等多方面态势。为适应这种变化, 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纠纷案件可以在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审理。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 主要营业地 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92 民诉意见)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增加了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时的管辖法院,以及对法人其他组织 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