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2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3 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