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3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