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常识:失踪人制度核心提示:失踪人制度,失踪的概念,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
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一、失踪的概念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
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
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 年
2 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 个月
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 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 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
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被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