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通则意见篇一:《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第88 条、第 94 条、第 115 条、第 117条、第 118 条、第 177 条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1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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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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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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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