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我国水域辽阔,人们外出旅行,会有很多机会乘船,船在水中航行,本身就存在遇到风浪等危险,所以乘船旅行的安全十分重要。1、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4、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5、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 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 , 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 )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 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 ( 市)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负责实施本规定。县( 市) 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四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规定持有完备、合格、有效的各种证书和文书;( 三) 有良好的适航状况 ;( 四) 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 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第五条船舶必须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 , 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 , 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 船舶所有人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 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 并经转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方准转港。船舶发生灭失、沉没 ( 打捞不起 ) 、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建造船舶的单位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 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 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 , 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 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第七条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