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篇一:水电 站 工 程 承 包 合 同工 程 承 包 合 同发包方: (甲方 ) 承包方: (乙方 ) 发包方拟实施河流域水电站开发工程总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于 XX年月日在 友好协商,达成施工协议,接收承包方的合同价约叁亿人民币(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施工、完成和修补缺陷等的投标价,达成如下施工协议:1、计价方式;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XX》为计算依据(二级一类取费计算),材料费、人工费采用工程价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价格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7 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方采用垫资入场施工方式,完成工程量XX万人民币后,每月以工程量的85%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具体入场时间由双方商议而定
合同签订三日内承包方缴纳 XX万元人民币双控资金 (双方指定人员双控管理)
开工后十日内双控资金解控1000 万,开工后第二个月再解控 1000 万,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另计,取费率为工程总价的%,临时工程费用为工程总价的8%,据实结算
4、本合同自双控XX万元资金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5、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价款结算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核
承包方每月25 号申报当月工程量,次月10 号内发包方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量的 85%工程进度款
双方按此方式结算至工程完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扣除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工程尾款在工程完工一个月之内支付给承包方,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验收合格)支付给承包方
6、发包方必须保证承包人中标,如果承包人未能中标,则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费1000 万元人民币
7、如果承包方入场施工后, 没有垫资 XX万元工程款的,则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1000 万人民币损失
8、如果发包方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