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二)室内财产: 1、室内装潢; 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3、衣物和床上用品; 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5、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 6、农机具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装潢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 (三)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四)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日用消耗品,除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六)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七)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八)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易屋棚及柴房内的财产; (九)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