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序 言 本 协 定 缔 约 各 方 , (a) 忆 及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 商品综合方 案》、《 新 的 发展伙伴关系》、贸发十一大通过的 《 圣保罗精神》 和 《 圣保罗共识》; (b) 还忆 及 《 1983 年国 际 热带木材协 定 》 和 《 1994 年国 际 热带木材协 定 》, 并确认国 际 热带木材组织自成立 以来进行 的 工作和 取得的 成就, 包括国 际 贸易的热带木材取自可持续管理的 来源的 战略, (c) 进一步忆 及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2002 年 9 月通过的 《 约 翰内斯堡宣 言 》 和 《 执行 计划》、2000 年 10 月成立 的 联合国 森林问题论坛、国 际 热带木材组织参与的 森林问题合作伙伴关系的 相应创立 、以及1992 年 6 月联合国 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 《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 里约 宣 言 》、《 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 管理、养护和 可持续开发的 无法律约 束力的 全球协 商一致意见的 权威性原则声明》 和 《 21 世纪议程》 的 有关章节, 以及 《 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 生物多样性公约 》 和 《 联合国 防治荒漠化公约 》; (d) 确认正如《 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 管理、养护和 可持续开发的 无法律约 束力的全球协 商一致意见的 权威性原则声明》 的 原则 1 (a)所界定 , 各 国 根据《 联合国 宪章》 及 国 际 法的 原则, 拥有按照自己的 环境政策开发自身资源的 主权,并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 控制之下的 活动 不对其国 家管辖范围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 环境造成损害; (e) 确认木材及 其相关的 贸易对于木材生产国 经 济 具有的 重要性; (f) 还确认森林, 包括木材和 非木材林产品和 森林的 可持续管理方 面的 生态服务在地方 、国 家和 全球提供多重经 济 、环境和 社会效益的 重要性, 以及 森林的可持续管理能对可持续发展、减贫和 实现国 际 商定 的 发展目标、包括《 千年宣 言 》 所载目标作出的 贡献; (g ) 进一步确认需要促进和 采用关于可持续管理森林的 可比较标准和 指标, 作为所有成员评估、监测和 促进朝着其森林的 可持续管理迈进的 重要工具; - 2 - (h) 考 虑 到 热 带 木 材 贸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