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
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乡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五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
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办)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市政府市长任合管委主任;镇、村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挂靠市卫生局,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办)设立合管站,为市合管办派出机构
市合管办、各乡镇(办)合管站负责辖区内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合管办要求设立合管科,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工作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乡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第1页共4页(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
负责全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