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为依法建设和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