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例1】甲、乙夫妇因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
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 (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
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
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
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