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 行节 约 ,避免浪 费
第五 条 除 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体育场的建设,尚 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 时 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 的规定
第二章 选 址 和建设条件 第六 条 体育场的选 址 应征 得 当 地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的许 可,在城乡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 选 址 ,并 考虑远 期 发展的需要
第七 条 体育场的选 址 应考虑市 、区各 级 体育设施的布 局 ,应当 符合人口 集 中、交 通 便 利的原则,在基 础 设施条件 较 好 的地段 选 址 ,合理利用自 然 地形 、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