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前言 我之所以选择《公司法》这个话题,因为可谈的问题很多
首先,选择《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适用
其学理价值是什么
立法宗旨是什么
第二,对《公司法》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到底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
会遇到哪些障碍
如逻辑分析上的障碍、《公司法》价值实现上的障碍、当事人利益平衡障碍等,如何克服
这些问题既有比较浓的民商法学理色彩,也伴有比较务实的立法、司法探讨
最后才选择了这个问题,即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这样一个专题
这个专题可从两个角度来谈,但是今天只选择一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比较宏观,是学理维度
主要涉及一个关于所谓私法公法化的问题,进而涉及到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以及其背后的一种价值判断问题,这也涉及到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前提
在整个法治理念当中,是否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否承认私法的优位,是否承认公法服务于私法、私法本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这个角度是纯学理的角度,虽然后面的分析会涉及到,但我不想以这个角度为主
第二个角度是我前面所讲的从《公司法》内部以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从规则层面去探寻《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它抛开了一些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
我选择的是第二个角度,即从《公司法》本身的角度、从规则层面的角度入手
当然,毫无疑问我会触及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但这不是我的切入点
从规则层面的角度谈《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把这样的问题通过规则层面的切入
今天,我就把自己对它的一些思考告诉大家,供大家一起交流、商榷
这不是一个纯粹的民商法问题,尽管是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则层面切入,但是任何一个学科、任何一个专业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我不是对《公司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都做介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