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详解 为 正 确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 就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因 公 司 机 关 会 议 决议 无 效 和 撤 销 纠 纷 、股东知情权纠 纷 、有限责任公 司 新增资本认购纠 纷 、股份公 司 发行新股纠 纷 、利润分配请求权纠 纷 、股权转让纠 纷 、股东代表诉讼纠 纷 案件适 用 法 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 第一 条(无效之诉的原告) 与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 议 内容有利害关 系的公 司 股东、董事、监事、公 司 职员, 可以请求确 认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 议 无 效 。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 提起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 议 撤 销 之诉的原告, 应在会 议 决 议 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 司 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 司 股东名册、公 司 登记机 关 登记、公 司 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 记名股票, 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 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 司 予以认可的,人 民 法 院 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 司 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 司 股东身份的, 人 民 法 院 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 告 起 诉 请 求 确 认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董事会 决议无效或 者 请 求 撤销上述会 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或 者 第三人。公司其他股 东 以与原 告 相同理由请 求 参加诉 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 告 。但申请 参加撤销上述会 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 东 ,提交申请 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 者 未持续具有公司股 东 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 四 条 (表 见 决 议 、决 议 不存在的处理) 原 告 起 诉 请 求 认 定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董事会 决议无效或 者 撤销案件,原 告 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 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 者 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 议或 者 召集了会 议但未进行表决或 者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