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各成员同意如下: 第一条 范围和实施 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 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 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 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 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 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 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 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 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 管理 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 除 外。因 此 ,DSB 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 过 专组和上诉 机构的报 告 ,监 督 裁 决和建议的履 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 各项减 让 和其他义务。遇有诸 边 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 ,所用的“成员”一词 应仅 指那 些 诸 边 贸易协议的成员。在DSB执行诸 边 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 ,只 有该 协议成员才 可参 与DSB 对 于该 争端来 取 的决定或行动 。 2.DSB 应向 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 和委 员会 通 报 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 展 情 况 。。 3.DSB 可视 需 要召 开 会 议,以期 在本谅解规定的时 间框 架 内完 成其任务。 4.在 DSB 按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作 出决定时 ,它 应按协商二致的方式 进 行。 第三 条 总 则 1.重 申 信 守 基 于1947 年 关贸总 协定第二十 二条和第二十 三 条所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