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第一部分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每一个国际不法行为都会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第二条 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行为是由下列作为或者不作为构成的,就产生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1)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该国家;(2)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三条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为国际法所规范
其认定不受国内法把同一行为认定为合法所影响
第二章 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机关的行为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国际法下都应当被看作是该国的行为,不管该机关行使的是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其他职能,不管它在国内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如何,也不管它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机关还是作为该国地方政府的一个机关
(2)一个机关包括根据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五条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ARTICLE 6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The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n act of the former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第七条 超越授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 第八条 为一国所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 第九条 在缺乏或者没有获得正式授权情形下做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 第十条 叛乱或其他运动行为(不应看作国家行为)…… 第十一条 为一国自己所承认并采取的行为(不应看作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