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 号)及相关规定,针对业界关心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如下: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设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2 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有良好的内 部 治 理结 构,设置 了 分 工 合理、职责清 晰 的组 织 机构和工 作 岗 位 ; (八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 部 稽 核 监控 、风 险 控制 、信息 安全等内 部 监控 制 度 ;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中国证3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