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6 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 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T 1556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6 部分:医疗场所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照料服务 life care service 为老年人提供饮食照料、清洁卫生、排泄护理、转移护理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全过程。 3.2 养老护理员 pension caregiver 经职业技能培训,具备基本的养老护理技能,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护理人员。 3.3 特需服务 special service 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的协助联系家属、帮忙代购生活用品等服务。 3.4 步行器 walker 为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的移动辅助器具。 00001 注:常见的步行器从结构上常可分为无轮、两轮和四轮。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养老护理员配置应满足生活照料服务的需要,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 1:20,养老护理员与半护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 1:10,养老护理员与全护理老年人配比宜不小于 1:4。 4.1.2 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4.1.3 养老护理员应做好生活照料服务记录并定期归档,服务记录至少保存 3 年。 4.2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4.2.1 养老机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GB/T 10001.1、GB/T 10001.6、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