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 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 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