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 2003-11-8 14:24:08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发布日期:1990-8-2 执行日期:1991-7-1 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
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
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实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 2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