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问答 所提问题: 第2 条第2 款规定“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容器”,这是否意味着所列六类容器(如:分汽包、储气罐等)可不完全遵守第二章“材料”、第六章“定期检验”和第七章“安全附件”的规定? 解答: 是 所提问题: 按第6 条第1 款规定,原来属于第二类压力容器的,现变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对这部分在用压力容器(如氧气球罐、氮气球罐、V>5m3 低温绝热容器)是否需要重新登记,在用检验中应如何处理?原来可以设计、制造这些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是否立即履行增项手续?制造单位九九年度签订的订货合同和未完工的半成品如何处理?可否给一过渡时间,制造厂利用这段时间积极准备增项所需的各项条件,并完成增项事宜,同时完成履约任务。 解答: 因《容规》修改,由第二类变为第三类的压力容器,暂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单位资格按第三类的压力容器的要求;制造这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如不具备 AR2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应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1999 年已投料的产品可制完,未投料的则不得再生产。 所提问题: 第6 条将罐式集装箱列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是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还是按《容规》执行?其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资格如何处理? 解答: 设计罐式集装箱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同时要满足《容规》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如:对钢板 100%UT 检测等。 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格,制造企业还应提供罐式集装箱产品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各项试验要求的检测报告。 所提问题: 第10 条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是否暂不执行? 解答: 待工作部署。 所提问题: 第11 条规定“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030%, 硫含量不应大于 0.020%,”比材料标准要求高,GB6654-1996 和 GB3531-1996 标准是否可以用于压力容器制造? 解答: 可以。对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制(修)订的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必须达到《容规》规定 所提问题: 12 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如适用含碳量大于 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 0.45%。由于计算碳当量的公式并非仅一种,请问应当按照哪个公式计算? 解答: 由制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