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 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公安以及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四)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出,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二章 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