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 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 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 ,鼓 励 到 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 度 不 同 ,艰苦地区分为五类 ,由低 到 高 依 次 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 类 艰苦地区名 单详 见 附 件
各 类 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 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 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 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 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 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 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 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