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法》修改及对公司影响的法律分析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决定,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现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对与公司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一、新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原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新法增加第19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践中,公司无论是管理岗位、操作岗位还是其他辅助性岗位,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针对岗位特点明确具体责任范围,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建立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七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 3)项是新增内容。如果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将依法承担限期改正、罚款、撤职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3、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原法没有规定具体职责,新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七项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