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3: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 一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和台 湾 地 区 ) 依 法 设 立 并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 均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被 保 险 人 。 保险责任 第 三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地 点 范围 内 依 法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等 活 动 过 程 中 ,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其 雇 员 或 第 三 者 的 人 身 伤 亡 , 且 经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认 定 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死 亡 赔 偿 金 ; ( 二 ) 残 疾 赔 偿 金 。 第 四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仲裁 或 者 诉 讼 的 , 对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 合 理 的 费 用( 以 下 简 称“法律 费 用 ”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也 负 责 赔 偿 。 第 五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政 府在 组 织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过 程 中 ,因 征 用 被 保 险 人 以 外 的 专 业 救 援 队伍 及 设 备 所 发 生 的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救援费 用 ”),保 险 人 按照本保 险 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第 六 条 发 生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