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 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