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0-2011 年)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五大产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五大产业龙头企业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1、产出上台阶的企业; 1 2、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3、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的设备投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产出上台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超100 亿元的企业,奖励200 万元; 2、年入库税收首超1 亿元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
第七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产业重点项目(不含外资项目)(见附件),给予定额补助,单个项目补助 1000 万元
第八条 对总投资5 亿元以上、当年投资2 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或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补助(不含外资项目)
设备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 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辖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条 对上台阶奖励及产业重点项目定额补助,在次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兑现
对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设备投入的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