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 2 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 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 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 3 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 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 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 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