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 0 0 6 年第2 3 号 【发布日期】2 0 0 6 -1 2 -0 4 【实施日期】2 0 0 7 -0 1 -0 1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 0 0 6 年11 月1 6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9 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 0 0 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 1 2 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 规划,组织协 调 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 称成品油是 指 汽 油、煤 油、柴 油及其 他 符 合国家产 品质 量 标 准 、具 有相 同 用 途 的乙 醇汽 油和生 物 柴 油等 替 代 燃 料 。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五 条 申 请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 格 的企 业,应当向 所 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 出 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 ,将 初 步 审查 意 见 及申 请 材 料 上 报 商务部,由 商务部决定是 否 给 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 请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 格 的企 业,应当向 所 在地 市级(设区的市,下同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 出 申 请 。地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 ,将 初 步 审查 意 见 及申 请 材 料 报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 拥有符合国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