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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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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 号 《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已 于 2005 年 6 月 2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长 高强 二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的 管 理 ,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 保 障 放 射 诊 疗工 作 人 员 、患者和 公众的 健康权益,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 全 和 防护条 例》 和 《 医 疗 机构管 理 条 例》 等法律、行 政法规 的 规 定 , 制定 本规 定 。 第 二 条 本规 定 适用于 开展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的 医 疗 机构。 本规 定 所称放 射 诊 疗 工 作 , 是指使用放 射 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进行 临床医 学诊 断、治疗 和 健康检查的 活动。 第 三条 卫 生 部 负责全 国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的 监督管 理 。 县级以 上地方 人 民政府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负责本行 政区 域 内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的 监督管理 。 第 四 条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按 照 诊 疗 风 险 和 技 术 难 易 程 度 分 为 四 类 管 理 : ( 一 ) 放 射 治疗 ; ( 二 ) 核 医 学; ( 三) 介 入 放 射 学; ( 四 ) X 射 线影 像 诊 断。 医 疗 机构开展放 射 诊 疗 工 作 , 应 当 具 备 与其 开展的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相 适应 的 条 件 ,经 所在 地县级以 上地方 卫 生 行 政部 门 的 放 射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辐 射 机构许 可( 以 下简 称放 射 诊 疗 许 可 )。 第 五 条 医 疗 机构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放 射 防护、安 全 与放 射 诊 疗 质 量 符 合有 关 规 定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 六 条 医 疗 机构开展放 射 诊 疗 工 作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条 件 : ( 一 ) 具 有 经 核 准 登 记 的 医 学影 像 科 诊 疗 科 目 ; ( 二 ) 具 有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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